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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谢振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姚晟、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吴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60号

  刘水香、杨绵霞:本院受理原告郑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23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66号

  李国光、周雪珍: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91号

  曹毅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蔡哲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26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曹毅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600.79元及截止2016年4月1日的利息4485.23元、滞纳金4754.1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蔡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14:30在金华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253号

  张荣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青透为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荣顺偿付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王青透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8:50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41号

  陈柏钟、郭海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柏钟、郭海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229.73元及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8494.91元、逾期利息27776.34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515L8、发动机号为11448086N54B30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46号

  程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975.71元及截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8490.35元、逾期利息3247.8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C309E、发动机号为130920252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52号

  何富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富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1839.27元及截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58900.45元、逾期利息26835.9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E627A、发动机号为04058383N55B30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02985号

  胡中强(户籍地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永中路4号);吕胜燕(户籍地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楠江东路104号);季德伟(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西山村1号):本院受理原告季杰与被告胡中强、吕胜燕、季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29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10月28日15时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684号

  庄湖平(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新庄村34号):原告留金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689号

  庄湖平、庄孝显(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新庄村34号):原告留金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247号

  盛雷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及被告柯建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19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盛雷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截止2016年7月6日的利息8107.2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柯建华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959号

  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志频诉你公司及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在对你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9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691元,由你及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雷本池: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献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省、麻建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11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24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陈鸣俊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784民初1969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4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邱薛萍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784民初1976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民初1681号,“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本案定于2016年9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2016)浙1004民初2151号

  詹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詹国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572.46元及截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5267.49元、逾期利息5107.2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B216H、发动机号为DB645336的现代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3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149号

  陈兴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兴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692.07元及截至2016年1月6日的利息14098.7元、逾期利息14292.08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如未按时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2166T、发动机号为0455485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8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09 2 2016年08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