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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11日

  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陈予伟: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陈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24893.78元;二、被告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524893.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陈予伟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40元,由被告富阳市瑞兴建材有限公司、陈予伟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05号  

  周秋梅、季敏溪、胡华芳、王应堂: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周秋梅、季敏溪、胡华芳、王应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64号  

  徐宏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与被告徐宏良、金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97号  

  宋纪芳、王会娥、汪卫鑫、章国会、周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宋纪芳、王会娥、汪卫鑫、章国会、周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56号

  茅红维、徐军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与被告茅红维、徐军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59号

  骆飞军、黄国表: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与被告骆飞军、黄国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51号

  徐军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79号

  郑炜程:本院受理原告花开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41号

  曹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戴森娣诉被告曹金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964号

  吴兴强、沈如芳、湖州练市纤足恋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彬与被告吴兴强、沈如芳、沈建美、湖州练市纤足恋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16-1号

  本院根据李向阳的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作出(2016)浙0324民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9月14日以前,向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和孟/0577-88991893、88951098(传真)]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财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按管时,法定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17-1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作出(2016)浙0324民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为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9月14日以前,向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胡建娥/0577-88831303)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并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天燃、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4524号

  肖美芳:原告徐红肖、黄中恒诉被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肖美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4178号

  邵玲玲:原告程仪与被告邵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4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邵玲玲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程仪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30944元(已从201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6年7月4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二、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邵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6732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浙中加油站、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王和源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的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的15日与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74号

  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白龙桥纸箱厂诉被告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廖将军、王林、温州子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笑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4 法院公告 2016-08-11 2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