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龙游检方成功抗诉一起盗窃案
本报记者 汪基建 通讯员 林建平 黄海斌
本报讯 昨天上午记者从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抗诉的一起盗窃案,近日经衢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撤销了龙游县人民法院的部分量刑,全部采纳了龙游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
去年7月29日、30日,湖南人唐某女、周某搭乘同一辆车先后窜至衢州市的龙游县、柯城区、江山市等地,采用一人吸引被害人注意力、一人作案的手法实施盗窃,3次共窃得苹果6手机1部、苹果6PLUS手机2部。今年3月16日,龙游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周某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一审判决后,龙游检察院认为:3起盗窃事实发生时,两被告人均在同一店铺内出现,且均未购买任何商品。从监控视频看,发生在江山的这起盗窃,明显是被告人周某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被告人唐某女进店直接实施盗窃,后两被告人至同一小巷汇合。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看,3起盗窃的作案手法基本一致,同时两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被告人唐某女、周某系共同盗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须对3起盗窃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唐某女、周某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龙游检察院认为龙游法院认定两被告人非共同犯罪、均系自首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衢州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采信了检察院的建议,认为被告人唐某女、周某系共同犯罪,因此撤销了龙游法院对被告人唐某女、周某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唐某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改判被告人周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