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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案 卷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12日

  (2016)浙0304民初2683号

  郝英杰、王晓燕、项秉春、杨凤钗: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郝英杰、王晓燕、项秉春、杨凤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52号

  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谢成本、钱学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谢成本、钱学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754号

  邓亮、王瑞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堡海绵厂与被告邓亮、王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80号

  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803号

  温州市瓯海娄桥锐邦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黄德煊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锐邦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83号

  黄爱勤: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小丽与被告黄爱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84号

  胡振光:本院受理原告何文成与被告胡振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807号

  穆诗奇:本院受理原告彭爱国与被告穆诗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9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8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7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5号

  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亿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胡小飞、王忠义、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66号

  季雪芹、庄梨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季雪芹、庄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642号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路平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伦火、南宝池(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替补:苏菊香、蔡继勇)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288号 

  郑乐峰:本院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郑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303号

  施孟特、陈欧欧、夏建、张小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304号

  陈建、陈冰冰、夏建、张小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639号

  陈横、虞乐优、陈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2号

  丁鹏飞、余小青、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3号

  丁鹏飞、余小青、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115号

  丁鹏飞、余小青、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丁鹏飞、余小青、丁鸣宇、樊影媛、苏式进、苏式芬、王素琴、刘华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3341号

  佛山市三朋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补充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8:5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苏阿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阿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诉请你支付购房款15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7472元(自2013年7月7日暂计至2016年6月5日共计1087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此后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案 卷 00008 法院公告 2016-08-12 2 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