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龙虾太火,“火”到了两家同行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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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毛林飞 应雨轩 彦明 瓯文
时间:8月11日 地点:海盐法院
炎炎夏日,正是吃龙虾的好时节。海盐的张某父子俩合开了一家龙虾馆,由于味道正宗,价格也实惠,店里的食客总是络绎不绝。
王某是张某家龙虾馆隔壁粥铺的老板娘,见龙虾馆的生意这么红火,不禁眼红起来。于是,她也效仿龙虾馆卖起了小龙虾。
有人说,“同行见同行,见面似仇家”。自从粥铺卖起了小龙虾,张家父子的龙虾馆生意或多或少被分去了些,父子俩心里都不痛快。很快,两家店明里暗里就闹起了矛盾。
2015年8月的一个晚上,小张把车子停在了马路边,隔着一条人行道,车子正好对着粥铺。本来两家店铺就相看不顺眼,平常也爱互相挑刺,小张把车这么一停,粥铺的老板娘王某发现后自然不肯罢休。王某便找到老张骂了起来,说是车子妨碍了粥铺做生意。
老张也不肯示弱,回了一句:“马路又不是你家开的,城管交警会来管,轮不到你!”王某一看说不通,索性把自家的杂货车、三轮车统统停到龙虾馆的附近去了。这一举动可是彻底点燃了两家的导火线,龙虾馆的大儿子、小儿子和他们俩的媳妇,粥铺王某的弟弟都跑出来加入到骂战中。
很快,口角上升为肢体冲突。小张拿起身边的塑料凳往王某身上扔了过去,王某就直接把龙虾馆门口的龙虾盆踢翻了。情急中,小张、老张一个拿出了一根一米左右的钢管,一个拿了一根皮棍,都往王某身上打。王某则拿起钢勺反击。
一旁的群众看着情势不对赶紧报了警。直到警方赶到,两家人才罢手,一个个都是衣衫不整、头破血流。经过伤势鉴定,王某左侧尺骨骨粉碎性骨折,已经达到轻伤一级。
海盐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张、小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是妥善理智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老张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