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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公 告

  申请人:刘建发,男,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211251614。

  遗嘱人:任银凤,女,一九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杭州市景芳一区13幢3单元203室,于二○○五年五月五日在杭州死亡。

  任银凤生前于2005年3月7日在原杭州市江干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5)杭江证字第456号。遗嘱内容为:在任银凤去世后将位于杭州市景芳一区13幢3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归小儿子刘建发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现刘建发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按刘建发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任银凤的部分法定继承人,故现本处通过公告向任银凤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内,对任银凤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

  联系电话:0571-87857663 潘公证员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

  2016年8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公 告 2016-08-12 2 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