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消保法实施办法紧盯新情况新问题
立法机关喊你来提建议
本报记者 陈佳妮
本报讯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本报7月28日曾作报道)。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了草案的立法背景,介绍了相关规定背后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上次修订在16年前
此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上一次修订,还是在2000年,至今已将近16年,越来越跟不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变化。此次修订,特别突出了问题导向,在不重复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草案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预付款消费、餐饮业消费、电信消费、商品房消费、快递消费、营利性教育培训消费、网络消费、家用汽车消费等方面。
草案中的规定,有的是对国家层面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餐饮业消费方面,消保法只是在原则上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在此基础上,为做到明白消费,草案第十条规定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还有的规定,则是希望通过立法,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或是在消费维权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的一些消费现象进行规制。如草案第十四条,“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着提供套餐服务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或者终止套餐服务”,就是针对如今电信、有线电视推出的某些套餐服务,到期后没有提醒消费者,或消费者取消服务非常不便等现象。
从这些规定来看,草案本身十分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在有效平衡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较好地适应了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喊你来提立法建议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为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目前立法机关仍在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研究。
比如,在网络消费这一领域,调研中,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网络毕竟是新生事物,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在国家对网络平台责任已经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再作出加重平台责任的规定。
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当前网络交易中假冒伪劣产品多、产生纠纷多,有必要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从而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塑造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竞争力。
目前,草案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只是对消保法规定的平台责任作了一些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并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和保证金制度。是否有必要作出规定,进一步加重平台的法律责任,立法机关认为,仍需研究和探讨。
再如,对于目前流行的顺风车和拼车行为,是否有必要通过更加具体的规定,将顺风车、拼车与网络约车区分开来,并明确乘车双方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也是修订工作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也希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对草案提出更多意见建议。市民可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和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6301;E-mail:yuwenbin721@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