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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8月16日

  (2016)浙0602民初2625号

  孟立江、张美芳、孟根土、黄芬昏、李国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58号

  王永正、陆勤奋、袁玉英、章海滨、王洁、绍兴鹤柱脚步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英达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01号

  绍兴乐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蔡亚珍、童金土、谢国平、童灿岗、王庆红、高欢林、绍兴县江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175号

  绍兴市益欣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吕荣林、严琴伟、吕凤仙、陈龙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602民初61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274号

  高杰、郦恩泰:本院受理原告张江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602民初72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174号

  蒋永平:本院受理原告杨申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602民初6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118号

  管成立:本院受理周华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28号

  李庆豪、孔淑蓉、张少荣、冯年永、郑雷、温州源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29号

  冯年永、郑雷、李庆豪、张少荣、温州中迪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26号

  张少荣、冯年永、李庆豪、郑雷、温州风雷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27号

  郑雷、林行、李庆豪、张少荣、冯年永、乐清八福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温鹿商初字第6786、6787、6788号

  温州市旭钢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杰贸易有限公司、吴和丹、黄秀珠、曾爱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旭钢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杰贸易有限公司、吴和丹、黄秀珠、曾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商初字第6786、6787、6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金融审判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099号

  徐松华:本院受理金文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92号

  温州市盛一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必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134号

  刘少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海哨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821号

  林建锡、包春节: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直,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74号

  潘胜武:本院受理原告蔡忠益与被告潘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网范围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06号

  吴贵南、卓銮珍:本院受理原告林文锡为与被告吴贵南、卓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636号

  郑和在、董丽妃: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和在、董丽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079号

  陈秀娜、方绪搞: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陈秀娜、方绪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3号

  朱小玉、夏福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43号

  洞头县海山机械厂、张海珊、张志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236号

  王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林新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333号

  姜扬敏、姜文奇、夏福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426号

  葛碎芬、郑伊韩(法定代理人赵娜):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877号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陈金荣、徐素微、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陈帆、瞿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878号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陈金荣、徐素微、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陈帆、瞿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879号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陈金荣、徐素微、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陈帆、瞿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880号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陈金荣、徐素微、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陈帆、瞿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881号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温州兴达经贸有限公司、陈金荣、徐素微、浙江雁荡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新丰电讯制品厂、陈帆、瞿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361号

  张建平、金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527号

  何启轮、虞春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507号

  廖海珍:本院受理原告纪相梁诉被告廖海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329号

  吴方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22.91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324号

  张德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948.86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560号

  周叶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周叶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904号

  嘉兴市鹏翔植绒有限公司、嘉善众翔化工有限公司、嘉善吉达植绒有限公司、周海华、蒋勤英、周建珍、贾杨根、姚雪华、周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嘉兴市鹏翔植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99919.70元及利息、罚息(裁至2014年8月31日为428772.68元,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嘉善众翔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及[(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载第一项债务共同在最高额15136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嘉善众翔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嘉善吉达植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周海华、蒋勤英、周建珍、贾杨根、姚雪华、周建华就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及[(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载第一项债务共同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嘉善众翔化工有限公司、嘉善吉达植绒有限公司、周海华、蒋勤英、周建珍、贾杨根、姚雪华、周建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善市鹏翔植绒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3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36030元,由被告嘉善市鹏翔植绒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嘉善众翔化工有限公司、嘉善吉达植绒有限公司、周海华、蒋勤英、周建珍、贾杨根、姚雪华、周建华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538号

  蒋伟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825号

  朱兴明、朱永和、顾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范育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民初字第3803号

  程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霄炬、徐玮与被告程明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霄炬、徐玮2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146号

  江志华、黄显英: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148号

  嘉兴市嘉亿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哈亿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512号

  杨剑浩(330425196809010012):本院受理原告宋海强与被告杨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942号

  钱忠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钱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71号

  湖州吴兴莎宜发型设计中心、湖州久瑞建材有限公司、钱忠良、杨莲莲、曹纪荣、周建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凤凰支行与被告湖州吴兴莎宜发型设计中心、湖州久瑞建材有限公司、钱忠良、杨莲莲、曹纪荣、周建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74号

  湖州吴兴莎宜发型设计中心、钱忠良、杨莲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凤凰支行与被告湖州吴兴莎宜发型设计中心、钱忠良、杨莲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843号

  刘笠:本院受理原告管耀耀与被告刘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锦、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及其本人、高建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共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复息176442.82元(以上利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0.25‰计收利息,自起诉之日次日起按月利率10.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马琴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娈、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705号

  马再军:原告方安与被告马再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方安与被告马再军离婚。二、儿子马晟豪随原告方安生活,由被告马再军负担马晟豪生活费每月500元,并负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凭票结算,前述费用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结算并支付一次。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8-16 2 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