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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当事人:厉仁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127弄40号602室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6年第31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废铁回收加工项目的生产并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2016-08-16 2 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