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17日
(2016)浙0302民初218号
蔡玉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23号
上海黑桃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彬:本院受理原告陈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97号
潘修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平凡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07号
林斌:本院受理原告奚海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51号
章香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金利得布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637号
薛光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达成纺织品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455号
梁玉全、卓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洪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14号
吴在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775号
董其泽:本院受理原告陈家董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89号
严明丰: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187号
季杨:本院受理原告熊小明与你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732号
金建华、左红: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金雄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下午15: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13号
林桂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65号
吴俊凯: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65号
李紧诚:本院受理原告陈勇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478号
梁玉全、卓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饶萌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83号
李利信: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51号
张鑫田:本院受理原告金稚铋与被告张鑫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地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01048号
温州东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温州市中南五金有限公司、祝国东、祝祥滔、陈建国、陈向上、祝国南、王筱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兴海能源有限公司、温州东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温州市中南五金有限公司、祝国东、祝祥滔、陈建国、陈向上、祝国南、王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26号
叶建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张孚吨、苏明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192号
广州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时洪诉被告广州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广州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合计72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14时30分,由审判员郑黎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小平、戴巧珠组成合议庭,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0号
牟文君、方国富:本院对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文君、方国富、章敏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712号
姚明:本院受理原告倪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已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准许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7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93号
陆剑渊:本受理原告许婷婷与被告陆剑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764号
刘方荣、周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方荣、周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海宁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第1210140001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受房产并立即给付拖欠购房款55156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928号
温州多森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海宁市多得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多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海宁市多得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宁市多得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海宁市多得利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