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亿元捐赠一审败诉
法院称公益捐赠无法撤销 原告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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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八旬的季承(左)到庭 |
《法制晚报》
15年前,著名学者、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与北大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将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捐赠给北大。季羡林去世后,其子季承公布父亲临终前的手书,称父亲生前取消捐赠,并委托自己全权处分其物品,并据此要求北大返还父亲遗物。双方协商未果,季承将北大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1亿元。
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撤销捐赠协议,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季承表示坚决上诉,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很满意。
返还原物纠纷多年未解决
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大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大,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交付,赠品将分批分期移交指定的北大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公布:“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
在另一封委托书中,季羡林写道:“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2008年12月6日于301医院。”
季羡林去世后,季承认为父亲捐赠并不合法,遂于2012年6月14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父亲的原物。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捐赠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出庭。
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庭上,季承并没有发言,全程由代理律师陈述。
律师表示:“捐赠协议无目录,双方未交接。所以,协议并未成立,也没有生效。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
对此,北大并不认可。“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北大代理律师认为,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北大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本人也不能撤销
昨天,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
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大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季承交纳54万余元的诉讼费。
季承表示要上诉到底
宣判后,面对记者季承挥着手说:“完全不同意(这个判决),绝对上诉,而且一直上诉到底,打到最后胜利为止!”
季承说,父亲的捐赠协议违法,“一是捐赠前没有分割母亲的遗产部分,把我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明显违法;二是捐赠协议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清点签字后协议才能生效,实际上没有签字,因此协议无效”。
季承的代理律师卞宜民则表示,“此案由和原告身份都弄错了,季承是这批古籍文物的所有人,并非受托人,季承起诉的是原物返还,但法院却以季承是授权委托人身份,对委托事宜不明为由驳回起诉,黑白颠倒。”
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很满意,另外公益性的捐赠不可以撤销,即便季羡林自己表示不想捐赠了,也无权撤销。
季承的代理人表示,日前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干女儿王如因盗窃季羡林旧居物品被判5年有期徒刑,季承一方已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如盗窃案价值300多万元,按刑法应判无期徒刑。
季承透露,目前他们已经掌握了新证据,并展示了部分被盗窃书画的复印件,“王如原来偷了330万的书籍已经判决,现在又发现她盗窃了296件字画,这说明北大失职。这些被盗字画仍在王如家里,我们已经向最高检和最高法进行反映,要求重新追究王如的刑责。”
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一审判决后,该案审判长丁宇翔对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审判长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本案诉讼过程中,季承曾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6日全权委托的书嘱,主张撤销本案《捐赠协议》。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
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北大曾于2009年1月16日在301医院就捐赠事宜对季羡林先生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随即答道:“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季承曾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经合意撤销。
本案《捐赠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季承在此处主张的“合意撤销”实为“合意解除”。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北大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时所提“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
对于一个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到庭,听到诉求被驳回后,他表示要上诉_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