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谢盛玉(系原慈溪市龙山盛康家具厂经营者):本委已受理黄学勤11人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6〕第051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二楼21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曾庆华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8月1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温开劳人仲案〔2015〕第446号)。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26.4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温州市浙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