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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微信消费引发法学探讨

专家:微信购物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通讯员 汪涛 本报记者 张倩

  如今,越来越多人的微信朋友圈被各种代购信息刷屏,买卖过程中,免不了产生一些问题。而让微友“天册册”刘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几天前,她禁不住“真人广告”的诱惑,在朋友圈一位卖家处花1000多元买了4盒面膜,才用了一两次,就把脸敷出了毛病,但是卖家却一再声称“过敏很正常”,拒不退货,还把刘女士“拉黑”了。

  微信购物应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畴?对此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微信朋友圈购物有别于实体店营销,也不像淘宝、京东是明确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主流网络销售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应定性为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微信交易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就在上个月,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浙江省法制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微信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上,来自新治理智库联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律师团的近20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作了探讨。

  他们认为,微信可以归类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认同的特征描述是,它作为第三方与交易各主体间均有契约关系,对交易有相关规则且还具备一定的治理结构。微信应用与用户间均有用户协议,微信对用户在朋友圈里的不当操作有举报处理机制甚至可以对用户进行封号,这应是微信的治理结构。而在交易规则方面,微信朋友圈虽未形成像购物网站一样完整规范的交易流程设置,但其交易却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即卖家可以通过朋友圈、群聊进行营销(对象可及于上百甚至上千人),卖家可以通过微信聊天功能与买家议价并订立交易合同,买家通过转账功能完成价款支付。由此来看,微信不需要借助任何其他的应用工具就能完成一次完整的交易。所以,由微信具备的功能来看,微信购物不应被认为是私下的交易,微信是可以归类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至少应被看作是一个“准第三方交易平台”(非法律概念)。

  其次,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后的求偿权应该得到保障。

  “网络平台包括网购交易平台、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即使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也不能免除对其自身的监管义务,不能使其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一位学者说,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购买到不法商贩出售的商品导致权益受损时,因为无法获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一旦被拉黑,就找不到经营者及所有交流记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求偿权利,微信购物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因此,微信朋友圈购物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温州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学者建议,微信购物平台应效仿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优秀做法,规范建设相关制度,完善交易规则,保留相关交易信息,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专家:微信购物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2016-08-18 2 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