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18日
(2015)绍越商初字第4951号
徐雅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红卫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677号
罗朝丰:原告颜其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823号
金海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照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496号
高明敏、李建刚、绍兴市柯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163号
郑庆华、夏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华、夏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5184号
曾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51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97号
陈娉:本院受理原告潘定龙诉你及董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15号
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娟玲、钱晟、林稳、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韩飞跃、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62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飞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10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飞达公司管理人。飞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0月1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3;联系人:陈聪,办公电话:0577-88122671;手机:1586875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飞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078号
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中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41号
温州市君豪光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强与被告温州市君豪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申3号
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赵新兰、刘东彪):申请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赵新兰、刘东彪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申9号
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股东叶爱霜、周瑞):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叶爱霜、周瑞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申10号
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股东洪新海、蔡少燕):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洪新海、蔡少燕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70号
李澄辉、桑培:本案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518号
胡光伟:本院受理原告郭和凌诉被告胡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6号
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孙雅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2号
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孙雅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364号
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