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郭晓强:本委对你诉杭州为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361号仲裁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和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邵好好等18位申请人诉你工资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69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1号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