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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411民初2365号

  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戴旗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528号

  姜梦军:本院受理原告周锦荣与被告姜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779号

  应利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20911191X):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良诉被告应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620元,利息以8062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12号

  吴锦华、周利花、吴坤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财与被告吴锦华、周利花、吴坤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419号

  姚永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诉姚永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沈菊林、姚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0041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418号

  姚永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诉姚永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沈菊林、姚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0041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37号

  潘国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潘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74号

  李晓成、罗琪雯:本院受理原告汤国忠与被告李晓成、罗琪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76号

  李晓成、罗琪雯:本院受理原告汤国忠与被告李晓成、罗琪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66号

  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70号

  孙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伟利与被告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68号

  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沃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57号

  沈景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91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陆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93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谢建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00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倪江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01号

  许伟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11号

  涂小洪、李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涂小洪、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涂小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8200元。二、被告涂小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涂小洪负担1129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涂小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5824号

  蓝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745号

  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顺旺海绵厂诉被告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1日9:30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677号

  陈聪: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聪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17600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本案受理费5114元,由被告陈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6746号

  姜雄伟、王少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伙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的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的15日与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14: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29号

  周燕平、陈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被告贾肃霜、陈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83号

  黄官友:本院受理黄雪英诉被告黄官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9:1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00号

  周卫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剑锋诉被告周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9:0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57号

  张贤彪: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贤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52号

  金江坤:本院受理原告芮晓钻诉被告金江坤委托合同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96号

  林步银:本院受理原告张錾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14号

  贾卫东、赵英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与贾卫东、赵英莺、张福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贾卫东、赵英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贾卫东、赵英莺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36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光满、钱光初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钱光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937.03元及截止2016年3月14日利息人民币28589.71元、滞纳金人民币41994.24元、费用人民币6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钱光初、李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光初、李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光满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350元,由被告钱光满、钱光初、李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90号

  郑利宏:本院受理原告谢振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支付律师损失费2500元;3、诉讼费由你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38号

  周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炬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张炬坤借款本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1号

  何国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06号

  衢州市金祥贸易有限公司、祝金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舶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360号

  永嘉县恒达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缙云县伟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恒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永嘉县恒达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缙云县伟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92000元,并从2016年4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9133元,由被告永嘉县恒达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740号

  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国海海运有限公司诉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1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192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8-18 2 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