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车祸去世,赔偿款该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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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文佳 罗成庆 彦明 张伟
时间:8月16日 地点:淳安法院
老吴是淳安千岛湖里商乡的一名孤寡老人,年近七十,没老婆没孩子,平时就独自一人在千岛湖镇上卖水果。
2014年底,老吴遭遇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身受重伤,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淳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老吴与肇事司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但是问题来了,老吴孤身一人, 他30多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该由谁来主张呢?
事发后数月,淳安法院先后收到了2份起诉状,原告均前来主张老吴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其中一个案子的原告叶某自称是老吴的养女,另一个案子的原告是老吴已移民外地的同父异母的3个兄弟姐妹。法院决定将2个案子合并审理。
庭审中,3个兄弟姐妹直指叶某并非老吴法律意义上的养女,只是农村俗称的“干女儿”。
承办法官到老吴所在村调查,虽然村委会认可叶某与老吴的收养关系,叶某也确实从小经常待在老吴家,但她的生父家与老吴家中间仅隔一幢房子,她与生父家也并未脱离联系。
到底是“养女”还是“干女儿”,这是法庭争议的焦点。如是养女,那么,叶某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排除了第二顺序近亲属兄弟姐妹们的赔偿请求权;如是“干女儿”,则没有法律意义,兄弟姐妹们作为老吴最近顺序的近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款。
案子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这是一份遗书,经鉴定系老吴本人书写,老吴在遗书中称:“叶某是我养女,我老了以后需要她照顾,我死后的遗产都归叶某。”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与老吴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她从小跟随老吴生活,由老吴抚养成人,叶某成年后对老吴尽了子女应尽之照料、扶助义务,老吴本人也通过遗书形式认可他与叶某的养父女关系。考虑到叶某在收养法出台之前就被老吴收养,她所在村的村委会及群众均公认两人系养父女关系并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法院认定叶某为老吴的第一顺序近亲属,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老吴3个兄弟姐妹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