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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庭 审

因土地问题生嫌隙,竟然诬告村干部

时间:8月17日 地点:舟山中院

  村民李某提供“证据”向纪委举报村干部私吞工程款8万元,孰料,调查峰回路转,李某竟是诬告陷害……

  李某是舟山定海某村村民。2015年6月的一天,李某到纪委告发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社长叶某私吞工程款。

  李某出具了一张小收条,内容为“XX收到XX工程款8万元”,还有村干部叶某的签名和指纹盖印。他向纪委详细反映了有关情况:作为工程具体承建人,他在收到上面的拨款后,已于去年2月14日把8万元交给了叶某,但叶某未将款项入账,而是私自占为己有。

  纪委调查中,叶某表示自己很无辜。看到办案人员出具的那张收条复印件时,叶某很吃惊,承认那签名笔迹确实是自己的,但他向纪委表示,自己很确定没有收到过那8万元。

  调查中,有群众提到,几年前,当地村民曾联名写过一封举报信,联名信正是李某带头发起的,原件在李某处,而当时叶某也是签名群众之一。经核对,当时那封联名举报信复印件上,叶某的签名和指印就处于信笺纸的左上角第一个位置。把它与那张收条一对比,两张纸上叶某的签名笔迹、大小、布局全都一模一样,甚至连盖在名字上的指纹也丝毫不差。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那8万元工程款的收条是他伪造的,他把几年前有叶某等人签字并按印的联名信裁剪下来,在上面的空白部分写上收条内容,并作为证据去举报。

  原来,2014年,叶某所在村在村文化礼堂周边场地浇筑停车场,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先行垫付工程款,上级拨款后再将资金退还。工程由李某实施。2015年1月,有关部门按规定把补助款汇入建筑公司,公司于同年2月9日把工程款汇入了李某的个人账户,但经济合作社却一直没有收到这笔工程款。

  村干部多次向李某催讨钱款,李某一直表示这笔账他会跟叶某算,还声称“有其他账要算”。李某原来跟叶某关系不错,但因为土地上的事情产生了矛盾。村里有块土地要被征用,李某与村民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起了纠纷并诉至法院,结果败诉。在此事件中,叶某代表经济合作社在有利于村民的证据上盖了章。所以,李某把败诉这笔账记在了叶某头上。

  定海法院一审认为,有众多证据证明李某未将8万元工程款交给叶某,李某提供伪造的收条“证据”举报叶某,其主观故意为诬告陷害叶某,遂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


浙江法制报 庭 审 00012 因土地问题生嫌隙,竟然诬告村干部 2016-08-19 2 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