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2日
(2016)浙0483民初2869号
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1000143958):本院受理原告丁吉华与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吉华货款1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元,由被告海宁思特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423号
陈小良:本院受理原告屠海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40号
徐君献:本院受理原告谢建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978号
柳国强、柳国新、沈培学、沈建华、罗家莫: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柳国强、柳国新、沈培学、沈建华、罗家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765号
陈启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臻丰兽药经营部诉被告陈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229号
潘雪祥、张小琴、湖州金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成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002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304号
陈宏贵、杨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俞立成诉陈宏贵、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陶世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620号
彭华东、成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彭华东、成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82号
程克勤: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兵诉被告程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30号
诸葛竹洪: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告诸葛竹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950号
王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王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129号
董永军:原告戴伟建与被告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永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戴伟建60万元。二、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董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20号
包永星:本院受理原告施向群诉被告金华市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永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9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36号
吕丹、金华市安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丹、金华市安驰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1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773号
胡三标:本院受理原告郑关松诉被告胡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三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郑关松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三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74号
颜礼润: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全诉被告夏景伟、颜礼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升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702号
赵定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冠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赵定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租金、东阳汽车交通事故处理费、汽车修理费及违章共41285元人民币,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滞纳金33028元,以上合计74313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所欠租金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4日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850号
张成蔚、王跃珍: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敏与被告张成蔚、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4日9时1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555号
翁钱海:本院受理原告柯捧龙与被告翁钱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施工款人民币483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4日9时2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636号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马立鹏为与被告杨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立鹏电镀费455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杨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353号
陈晋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为与被告陈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陈晋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经营者:张全境)货款人民币33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负担43元,被告陈晋兰负担34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41号
徐剑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瓯配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徐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徐剑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瓯配装饰材料商行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4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升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