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消 防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2日

  申请人永康市永鼎模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372168、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出票人武义县星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永鼎模具厂、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388号

  应天、应表、袁霞: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女为与被告应天、应表、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03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应天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张秀女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应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010号

  浙江合利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科拉福塑胶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合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265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梦展、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王向阳、王国瑜:本院受理原告胡征洲与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县金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梦展、浙江中磐控股有限公司、王向阳、王国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早上8点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王安军。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81号

  陈红历、卢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应进江与被告陈红历、卢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83号

  陈红历、卢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应俊侃与被告陈红历、卢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42号

  陈彬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龙诉被告陈彬彬、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8号

  金文成、葛夕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积诉被告金文成、葛夕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9号

  金文成、葛夕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积诉被告金文成、葛夕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54号

  朱小龙、张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应顺来与被告朱小龙、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219号

  徐向洋:本院受理原告赵宗铭与被告徐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45号

  吴均党: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平诉你离婚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4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33号

  王照丹、傅继玮:本院受理原告方自卫诉被告王照丹、傅继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30号

  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诉被告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66号

  于汉勇:本院受理原告于能光诉被告于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71号

  叶崧光、张爱军、郑肖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叶崧光、张爱军、郑肖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92号

  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江南印刷厂与被告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359号

  芮聪聪:本院受理原告黄东良与被告芮聪聪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52号

  张建贵、陈飞英:本院受理原告方自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55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4号

  黄江星、朱安玉:本院受理原告傅瀚慧诉被告黄江星、朱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4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0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258号

  徐明伟、徐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方玉霞诉被告徐明伟、徐秀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贷合同保证款人民币1207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缴纳的诉讼费用6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678号

  于军辉、朱悄悄: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于军辉、朱悄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43920.71元及利息6881.15元、滞纳金3680.08元(以上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扔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53号

  洪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恺诉被告洪文静、吴超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26号

  金允再:本院受理原告郑炳炎诉被告金允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05号

  王金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56号

  潘凯:本院受理原告周仙罗诉被告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消 防 00008 法院公告 2016-08-22 2 2016年08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