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2日
(2016)浙0283民初4062号
宋云军:原告吕玲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吕玲忠诉请判令:宋云军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吴滨华: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安诉你及被告宁波金久石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支付拖欠的挖掘机租金15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4456号
周能永、宁波神鱼轻工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宁波宏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爱平、曹友良、宁波新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周能永、宁波神鱼轻工机械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宏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99 997.04元,支付利息271 939.73元(暂算至2016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 171 936.77元;2.被告谢爱平、曹友良、宁波新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周能永、宁波神鱼轻工机械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7号
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山西乐昇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出票人为绍兴烨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东盛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247317、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606号
绍兴县绍柯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旺满纺织有限公司、李建云、徐玲俐、陈建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7号
王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毛平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6号
冯建刚、王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毛平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89号
潘少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263号
纪景平、郜希建:本院受理原告禹园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378号
滕鹏飞、滕华林、王调娟、王万锋、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15号
童洪俊、沈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柏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843号
李继康:原告干水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74号
戚晓宁、韩寸草、赵晨旭、兰春艳: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85号
叶琳、绍兴市蓝海家具有限公司、陈永海、金勇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369号
钟凯: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366号
金国锋:本院受理原告陈秦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254号
蒋涵光:本院受理原告袁黎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并决定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金以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2372号
赵锡海、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锡海归还原告王晓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对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嵊州市物华电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锡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王晓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各被告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078号
叶卫丰、周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姚叶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10时10分在本院藤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57号
刘民权、郑笑红: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文与被告刘民权、郑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义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529号
魏臣林、梁水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魏臣林、梁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45号
温州圣越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陈丽华、季亮宏、季葱葱、朱建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温州圣越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陈丽华、季亮宏、季葱葱、朱建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58号
胡峰华、郑琴双、施重阳、林益飞、温州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峰华、郑琴双、施重阳、林益飞、温州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50号
徐丹娟、王烈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徐丹娟、王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568号
胡学桃、林春华、胡理义: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学崇与被告胡学桃、林春华、胡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08号
潘伟、孙鑫、尤小佳、范士英、杨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潘伟、孙鑫、尤小佳、范士英、杨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15: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10号
潘伟、孙鑫、尤小佳、范士英、杨奇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潘伟、孙鑫、尤小佳、范士英、杨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15: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29号
王孝益、李香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孝益、李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97号
浙江金格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光县、吴绍增、汤苏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金格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黄光县、吴绍增、汤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98号
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浙江金格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黄光县、吴绍增、黄体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浙江金格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黄光县、吴绍增、黄体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德赛烟斗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12日指定刘旭海担任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陈忠义、胡晓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刘旭海(联系人:刘旭海、郑建初,联系号码:13305779070、1385772305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91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10:30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万路丰鞋材厂的申请,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浙032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8月11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勇、陶建立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剑、陈洁,联系号码:13566236745、15988700697。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900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中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273号
余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高赛琼诉被告余建忠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其他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487号
戴益横、冯利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及钱恒来、陈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897号
陈汉根、胡乐娥、李红: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904号
李月媚、黄大飞: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黄顺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659号
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713号
陈林榕、项利英: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299号
林晓舟、黄朵朵、叶曌: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800号
沈飞:本院受理原告丁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58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83号
朱素界、诸晓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02民初3985号
屠耀明:本院受理原告罗凤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152号
何中惠(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顺达路159号顺达花苑西区16幢1单元502室):本院对原告杨子贤诉被告何中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38号
海宁市轩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柒泉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轩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海宁市轩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柒泉酒业有限公司货款2401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401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4903元,由被告海宁市轩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海宁市轩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柒泉酒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630号
孙超群(330419198212024624):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杰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洛川小区19幢1单元701室的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为浙F6997V轿车一辆归原告杨志杰所有;被告孙超群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计440420元,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24686.75元,二者相抵,原告应支付被告款项215733.25元,此款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夫妻共同债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宁市支行夫妻共同贷款449373.49元由原告杨志杰负担;驳回原告杨志杰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893号
魏雄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其生与被告魏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雄文支付原告王其生货款18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296号
陈吉利、朱三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陈吉利、朱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297号
陈伟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陈伟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