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环境违法行为可让企业入“黑”3年
将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多方面受限
本报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邵甜
本报讯 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于昨天起开始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后,企业一旦被查实存在相关环境违法行为,除了要被环保部门处罚外,还会被列入浙江省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接受更严厉的惩戒。
根据管理办法,如果企业出现“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多方面受限制。
一次违法,受限3年。根据管理办法,企业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后,原则上管理期限为3年。3年还没撤出“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在认定程序上,省、市两级环保主管部门均有认定“黑名单”的权限,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并将数据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还提到,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还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叫信用修复。在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6个月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违法企业还要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由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上报、报备给其他相关部门。
据悉,“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和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保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各门户网站、“浙江环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环境违法“黑名单”已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建立通报机制,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