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做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通讯员 虞毓涵
刘女士是东阳一家公司的职员,工作稳定,有双休。为了贴补家用,她利用周六、周日做兼职。今年3月,经朋友介绍,刘女士到东阳一家超市兼职,从事导购工作,兼职时间为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近日,刘女士在超市兼职时与客人发生争执,被投诉。超市随后以刘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兼职关系。刘女士拨打电话向当地12348法律服务电话咨询:超市这样做是否合理?她和超市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2348工作人员答:
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是指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狭义的兼职则是指劳动者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刘女士的情况属于狭义的兼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3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狭义的兼职,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3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刘女士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兼职,与超市之间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超市根据规定与刘女士解除兼职关系,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