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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516号

  徐向洋:本院受理原告李江玉与被告徐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1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4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吴丽钰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6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吴丽钰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80号

  唐国彬、朱帮芝:本院受理原告蒋行大诉被告唐国彬、朱帮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3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70号

  楼邦:本院受理原告吕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原、被告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17号

  吴小燕:本院受理原告葛建栋诉被告吴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过错赔偿请求权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62号

  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张小英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87号

  黄联青:本院受理原告黄有为诉被告黄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58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22号

  方东红:本院受理原告吕朝明与被告方东红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27号

  郑文桢:本院对原告黄刚毅诉被告郑文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文桢归还原告黄刚毅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郑文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077号

  张伟民、黄哲天:本院受理原告叶青风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07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36号

  郑卫强:本院对原告吴泵锋诉被告郑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卫强归还原告吴泵锋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6元,由被告郑卫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9号

  王小君、刘建根、姚国珍、李钟正颖、浙江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昌正贸易有限公司、项爱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6号

  陈建国、李小雨: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9号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87号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郑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80号

  黄群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建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学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350.48元及截至2016年1月30日的利息7339.46元、滞纳金3712.17元,并支付自原告2016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60元,由王学建、黄群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上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76号

  梅政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炎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462.89元、利息7174.17元、罚息2153.59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20元,由陈先炎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上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495号

  方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富与被告方海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明富加工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海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被告杭州方实建材有限公司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106民初4372号”,特此更正。

  (2016)浙0802民初2316号

  周一青:本院对原告毛小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124号

  吴进桥、李剑杰: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72号

  王洪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游亦龙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270.32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11638.35元、滞纳金6700.79元,并支付自原告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游亦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40元,由王洪法、游亦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上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279号

  金作建、王学正、王亦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作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253.62元、利息8726.39元、滞纳金7653.6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学正、王亦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70元,由金作建、王学正、王亦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上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23 2 2016年08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