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6153号
陈兆高、李欠总: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高、李欠总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兆高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截止2016年8月8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5153.5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李欠总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字第1743号
陈月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真财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民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你归还货款人民币1745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志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建萍、曹秋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262号
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委托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公司支付货款90650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40号
郭小仙、吴军、郭薛臣: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740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2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844号,开庭信息“2016年9月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9月2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7月1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4682号”应为“(2015)杭西商初字第4682号”;“(2016)浙0106民初4683号”应为“(2015)杭西商初字第4683号”,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4853号
张慰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迎弥、张慰盛、黄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05号
浦江县黄宅镇天利金属制品厂、洪利勇、浦江县索菲丽橱柜厂、于吉祥: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浦江县黄宅镇天利金属制品厂、洪利勇、浦江县索菲丽橱柜厂、于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12号
张光日、李秀兰、张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沈荷仙诉被告张光日、李秀兰、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1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68号
李晓炜、徐爱芳:本院受理原告赵浦义与被告李晓炜、徐爱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77号
黄斌、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项宝仙诉被告黄斌、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7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48号
陈增荣: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联诉被告陈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4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304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195号
倪新有、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徐巧玲诉被告倪新有、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196号
倪新有、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勇诉被告倪新有、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86号
张浦东、黄飞娥:本院受理原告倪洪彪诉被告张浦东、黄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904号
浦江县驰鼎锂电池组装厂、顾杭城:本院受理原告薛新生、薛爱娟诉被告浦江县驰鼎锂电池组装厂、顾杭城、浦江县韬展水晶工艺品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6号
夏国建、吴广君:本院受理原告洪优生诉被告夏国建、吴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47号
张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才诉被告张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54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99号
周小鸣、楼荷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鸣、楼荷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9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66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彭卫标诉被告金健民、金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6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38号
张金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8月15日止为6702.13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74号
周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建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鲍建宏代偿款172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11月15日起,另60000元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75号
周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继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继辉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4年4月28日起,另50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另18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继辉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19号
温尔新、张云、郑雪芝:本院受理原告郑轶诉你们与黄文利、古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文利、温尔新、古振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轶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海良、张云对被告黄文利、温尔新、古振鸿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海良、张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黄文利、温尔新、古振鸿追偿;四、驳回原告郑轶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99号
吴意祥: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伟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违约金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084号
叶建仪、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卢斌达与叶建仪、王建国、周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叶建仪、王建国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叶建仪、王建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叶建仪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建国、周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