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5日
(2016)浙0602民初2969号
绍兴市强德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盛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亲真、宋海琴、夏秋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060号
陈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7号
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史文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2:5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2号
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8号
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尉腊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2:4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6号
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沈云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3:2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24号
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绥化市百姓香米业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蒋兆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3:1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45号
朱国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353号
绍兴米丝蜜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海旭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3:3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641号
周红:本院受理李海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风险及外网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643号
阮乐芳:本院受理李海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风险及外网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512号
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宏业诉你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4日14:10在本院藤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87号
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兴祥与被告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2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的工资1.9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88号
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长友与被告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3月份的工资19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539号
温州市丁力皮革有限公司、翁惜立、潘留燕、翁仁春、潘少兰、潘忠义、翁群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丁力皮革有限公司、翁惜立、潘留燕、翁仁春、潘少兰、潘忠义、翁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561号
温州市丁力皮革有限公司、翁惜立、潘留燕、翁仁春、潘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丁力皮革有限公司、翁惜立、潘留燕、翁仁春、潘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06号
吴建丰、康婷: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胜与被告吴建丰、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
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235号
朱文、秦路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与被告朱文、秦路阳、朱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文、秦路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按月利率9.660001‰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3.5240014‰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该笔债务还清之日止,复息为2016年1月15日起未偿还的利息按月利率13.5240014‰计算至该笔债务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伯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811号
许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安诉被告许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339号
吴兴清华足浴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乙军与被告吴兴清华足浴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69号
李连卫、曹福琴:本院受理原告郑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339号
王年芳、湖州尼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州尼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徐琴英:本院受理原告闵金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985号
杭州瑞尼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慧仁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67号
李连卫、曹福琴: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474号
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管仲兴: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向荣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43号
计林芳: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42号
计林芳: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36号
王斌、胡飞飞:本院受理原告严香金诉被告王斌、胡飞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712号
邵小奶:本院受理原告朱义文诉被告邵小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7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560号
沈汉才:本院受理原告吴杏诉被告沈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汉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杏货款1420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汉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845号
郑鸿: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昌无纺布店为与被告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郑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顺昌无纺布店(经营者黄荣森)货款1800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被告郑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910号
义乌市亿表贸易有限公司、马东: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爱芳袜行为与被告义乌市亿表贸易有限公司、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义乌市亿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爱芳袜行货款91900元。二、被告马东对被告义乌市亿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9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亿表贸易有限公司、马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253号
郑伟建、李羚: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郑伟建、李羚返还原告王文明借款7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31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2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郑伟建、李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216号
陈哲:本院受理原告骆华锋诉被告陈哲、楼小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楼小巧提出的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8:4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