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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占赛春(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502011626):

  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TJ2688型联体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牙钳1个、牙钻1个、口镜1个、镊子1个、手术钳1个、一次性注射器1个、双河牌一次性口腔器械盒13个、一次性医用口罩1包、牙模28个、塑料牙托19个;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卫计医罚﹝2016﹞01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所属杭州市区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杭州市半山路47号

  联系电话:0571-88129089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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