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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朱贻进,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镇大沙新街社区王家湾,居民身份号码:360428197401031636。

  经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1日在灵德里61号为11名患者开展口腔诊疗,共收取诊疗费518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伍仟壹佰捌拾圆整;2、没收器械(详见201600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附件─《物品清单》);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卫医罚告[2016]500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下卫听告[2016]500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可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杭州市下城区卫生监督所(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观巷2号,联系电话:87702856)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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