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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6日

  (2016)浙0602民初6828号

  潘关生、孟红美: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3号

  傅羽天: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4号

  马大康: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5号

  王桂新: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7号

  顾钱东: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8号

  黄烨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9号

  娄士忠: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11号

  成育: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12号

  李明阳: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10号

  李似剑: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13号

  陈财钟: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6号

  何海英: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2号

  张伟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545号

  李华华:本院受理原告夏金龙诉李华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点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44号

  绍兴三和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特种风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三和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章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3067号

  王墅: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00033号

  邵太迪、李飞云、陈久权: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冬兰与被申请人邵太迪、原审被告李飞云、陈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再00033号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692号

  郑楣新、陈晓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升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186号

  温州大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云薇与温州大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美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61号

  卢策、黄依容:本院受理陈志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365、7592-7594、7596-7602、7624-7628号

  上海旺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崇炼:本院受理杨明明、陈明、张建良、王洪侠、肖瑞瑞、杨培生、邹珊清、王敏、庄培娟、侯小便诉你们合同纠纷十六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29号

  陈权、王静、韩媚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权、王静、韩媚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8号

  贾建宇、广州市宇鹏服装有限公司、贾玉光、苏美凤:本院受理原告贾永贵与被告贾建宇、广告市宇鹏服装有限公司、贾玉光、苏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26号

  陈权、王静、韩媚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权、王静、韩媚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2号

  刘书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高升工艺玻璃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676号

  李丕奏、屈生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71号

  张旭燕: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王进福、张余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52号

  方素琴: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季德晓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0号

  金呀微、金寿开:本院受理原告胡芳栋与被告金呀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金寿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芳栋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176047.19元;二、被告金呀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胡芳栋鉴定费、公告费1780元;三、驳回原告胡芳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负有付款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胡芳栋负担880元,被告金呀微负担38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990号

  卢晓苗: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130号

  余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祥军与被告余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605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8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837号

  陈敏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陈敏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合计112059.85元(利息、滞纳金已计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按合同规定计算至付清日止);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杨锡康、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14号

  朱水堂、江玉仙:本院受理原告熊永金诉被告朱水堂、江玉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263号

  许伟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算与被告许伟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6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264号

  翟金益: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算与被告翟金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8-26 2 2016年08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