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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745号

  柳杨、曹兴美: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东诉被告柳杨、曹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26号

  方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诉被告方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73号

  黄文仙:本院受理原告贾金强诉被告黄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00号

  黄江桥:本院受理原告徐芬诉被告黄江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92号

  黄海韪、周星驰:本院受理原告张钏钏诉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67号

  许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梁君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734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梅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27号

  童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水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约计人民币8500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11号

  李义忠、王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施玉兰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施玉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12号

  洪世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66.99元及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5593.45元、滞纳金5019.78元、超限费243.5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80元,由洪世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970号

  盛雷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华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姚华沙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并支付其中360000元按月利率1.2%、本金230000按月利率1%、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1.5%、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5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026号

  浙江百基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胜杰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602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41955.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34号

  戴福春、丁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福春、丁春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福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截止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1437.05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以后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丁春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丁春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福春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180元,由被告戴福春负担,被告丁春梅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267号

  林大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大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日的利息4840.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0元,由被告林大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59号

  杨霞、蒋祖君、胡丹、蒋灵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霞、蒋祖君、胡丹、蒋灵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2964.25元、截至2016年7月1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49989.11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蒋祖君、胡丹、蒋灵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祖君、胡丹、蒋灵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610元,由被告杨霞负担,被告蒋祖君、胡丹、蒋灵平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95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郑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2944号

  刘酒利: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敏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酒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德敏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65000元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刘酒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00号

  马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应旭孟与你及被告杨晓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60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72号

  李璐: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027号

  浙江百基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胜杰与你为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1004民初6027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428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807号,开庭信息“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808号,开庭信息“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8月25日第26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31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应为“谢明雄”,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26 2 2016年08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