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8月29日

  (2016)浙0702民初6628号

  楼峰:本院受理原告廖淑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618号

  戴晓红: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戴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82号

  龚文华、施海滔:本院受理原告倪承志诉被告龚文华、施海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572号

  邵兆华:本院对原告金华市万方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006号

  祁木兰、祁一如、祁九如、吴焕如、吴小兰、祁美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奶与被告祁木兰、祁一如、祁九如、吴焕如、吴小兰、祁美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664号

  张伟、朱卫飞:本院受理原告章建朝诉被告张伟、朱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6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901号

  李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陈迎春诉被告李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李玉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陈迎春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963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17号

  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吴志康、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郦赛宇、林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程爱姿、应金星、应宁宁、舒金日、谢晓莹、王群生、徐克伦、吴志康、郦赛宇、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167号

  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钱国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为与你们、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陈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016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646号

  浙江奥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浙江奥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金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30号

  章惠良:本院对原告李金禄与被告章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56号

  徐荣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荣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21号

  楼东鹏: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8号

  陈在民、周新花:本院受理原告黄振华诉被告陈在民、周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23号

  叶新、陈丽:本院受理原告钟灿诉被告叶新、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56号

  程显德、周顺标:本院受理原告周方磊诉被告程显德、周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53号

  陈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陈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814号

  周根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根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23号

  倪晓君:本院受理原告甄俊杰诉被告倪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050号

  邱建铭、黄美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四兴诉被告邱建铭、黄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05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6号

  陈明亮、宋万雨:本院受理原告赵光伟诉被告陈明亮、宋万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4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6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97号

  江裙香、金文星:本院受理原告郑国余诉被告江裙香、金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5日8:4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585号

  郑利宏、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何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郑利宏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郑丽宏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35号

  戴德英、张慧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你们、詹冬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戴德英、詹冬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借款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19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合计265711元由被告戴德英、詹冬园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叶祥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李明保、任耀勤、叶祥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30日)。要求被告李明保、任耀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50000元、截止2016年7月1日的利息7230.2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叶祥建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8: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12号

  钱华山、谢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钱华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262.31元、截止2016年1月30日的利息13527.23元、罚息4370.6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谢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华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30元,由被告钱华山负担,被告谢勇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28号

  应最云、林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最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601.57元、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12819.83元、罚息6586.0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林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应最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80元,由被告应最云负担,被告林海军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37号

  陶汁君、张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陶汁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10.92元、截止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5045.02元、罚息3500.4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费用;被告张云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汁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陶汁君负担,被告张云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8-29 2 2016年08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