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31日
(2016)浙01民终3867号
原审被告冯世明、何雪枝: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孝君与被上诉人王建荣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浙01民终3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元,由上诉人周孝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099号
南京沧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54号
虞燕来:本院受理原告王燕红诉被告虞燕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330号
深圳市佳美媛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佳美媛丽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832号
马洪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洪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97号
王斌、俞晓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俞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05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59号
张慧央、杨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慧央、杨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45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761号
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丹利化肥宁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8:45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58号
黎朝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朝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72号
刘春兰、陈国强、富冬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兰、陈国强、富冬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168号
周献中、韩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俞利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061号
孟伟杰、张羽、吕强: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孟伟杰、张羽、吕强、俞丽君(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孟伟杰、张羽向原告支付扣款本金4700元及自2015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日上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0‰计算,暂计至2016年2月26日为188元)。2、被告吕强、俞丽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反诉原告俞丽君诉请反诉被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鉴定费4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447号
富阳市鑫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黄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5日14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328号
杭州辉弘门业有限公司、张荷兰、洪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强、杭州辉弘门业有限公司、杭州耿凯五金有限公司、富阳市强力弹簧厂、黄琳、张荷兰、洪永军、杭州嘉和五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军强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9.75‰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为31850元;2、判令被告马军强支付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9‰费率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服务费,暂计至2016年7月28日为19567.33元;3、判令被告马军强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078号
江金钟、张明芳:本院对原告吴幼民诉被告江金钟、张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金钟归还原告吴幼民借款人民币8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被告张明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308号
方明良、刘伟民、祝文琴、陈莉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明良、刘伟民、祝文琴、陈莉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222号
楼燕、袁泽瑜: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国诉被告楼燕、袁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楼燕归还原告陈卫国借款170000元;二、被告楼燕支付原告陈卫国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袁泽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192号
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邵夏峰诉被告朱建军、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建军归还原告邵夏峰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楼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775号
顾马飞、陈晓清:本院受理原告项益军诉顾马飞、陈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马飞归还原告项益军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晓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871号
李梅芝、楼李苑: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李梅芝、楼李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9:30,组成合议庭,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984号
董孝敏、张晓琴、姜锋、骆杭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董孝敏、张晓琴、姜锋、骆杭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9:00,组成合议庭,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040号
盛莲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盛莲军、富景房地产开发(富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10:00,组成合议庭,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528号
江志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因与被告江志金、洪义成、吴枝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志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算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为11437.26元);被告洪义成、吴枝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洪义成、吴枝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志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22元,由被告江志金共同负担,被告洪义成、吴枝西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31号
余志坚、徐小琼:本院受理原告姜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421号
王荣才:本院受理原告余潮水诉被告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潮水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3840元及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135000元本金、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余潮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310元,由原告余潮水负担55元,被告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负担62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美和、余仙彩、王荣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448号
唐青松:原告郑衍银诉你、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通知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2593号
李芸、张跃峰: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778号
赖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忠华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