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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杭州缠中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卢林芽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案号为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69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 年8月25日下午15点0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千叶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得云、徐明明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45-4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45-44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众合制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海英、李天梅、吴太雄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37-438号、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37-438号、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44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龚华才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永劳人仲案字[2016]25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名单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南路277号房管会大楼西大门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天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6-08-31 2 2016年08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