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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05号

  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243号

  王扬根、梁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吴俊福、梁小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2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扬根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132077.16元及截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3358.9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35436.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罚息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标的为135475.26元(截至2016年7月6日止);二、要求被告王扬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梁美芬、吴俊福、梁小中对被告王扬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42号

  仙居县淡竹乡油溪村上王大村28号袁金丽:本院受理原告齐明安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齐明安与被告袁金丽离婚;二、婚生女儿齐若娜由被告袁金丽抚养至成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齐明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

  (2016)浙0782民初6088号

  戴乐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戴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7号

  杨伟、章利建: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章利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582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陈维忠与被告徐荣跃、王倩倩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40号

  浦江县康贝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盛昌有限公司染整分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4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56号

  杜水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06号

  张晓东:本院受理原告虞巧平诉被告张晓东、朱晓东、朱希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34号

  金英、楼显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意诉被告金英、楼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522号

  张赛兰:本院对原告应益铭诉被告张赛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张赛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应益铭货款人民币102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78号

  吴永清:本院对原告徐云东诉被告吴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吴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云东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59号

  张音戈:本院对原告赵巧燕诉被告张音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张音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巧燕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47号

  张小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26号

  江志星、张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蓝琼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

  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65号

  江志星、张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25号

  俞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燕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74号

  郑源淼、邵增英、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56号

  宋荣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菊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菊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菊芳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35号

  张伟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克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熊克文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143号

  张振发:本院受理原告方世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

  更正:本报2016年8月2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3668号,开庭时间“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应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8月2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3528号,开庭信息应为“2016年11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8月1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2404号,内文“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应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8-31 2 2016年08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