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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群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4000144529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6年8月23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6]第41006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2015年初,当事人杭州群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新建取名为2#厂房的钢架结构建筑物及取名为传达室的1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各一处(均已完工)。其中2#厂房形状为长方形,呈东西向建设,建筑面积共计5032.86平方米,高度约9.15米;传达室形状为不规则形,呈东西向建设,占地面积共计21.01平方米,高度约2.8米。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两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16年5月16日余杭区瓶窑镇村镇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上述行为均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请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的意见;2016年5月23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出具“2#厂房、传达室未办理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2#厂房(建筑面积共计5032.86平方米)及传达室(占地面积共计21.01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