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2167号
郎鸣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郎鸣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68号
蓝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蓝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40号
于永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462号
徐振光:本院受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徐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974号
康志勇、张新梅、康四杰:本院受理原告黄桂芳为与被告康志勇、张新梅、康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康志勇、张新梅、康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桂芳货款8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95元(已减半),由被告康志勇、张新梅、康四杰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89号
陈昱宏、江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07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91号
陈华洁、吴旭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07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92号
葛军亮、董芳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07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95号
黄晨光、蒋云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00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574号
张红卫、王文永:本院受理原告楼勤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苏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077号
陈明德: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24元,由原告武义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元(已交纳),由被告陈明德负担667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890号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春阳与被告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程工资款329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436号
鲁军辉:本院对原告沈飞浩与被告鲁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834号
周圣:本院受理原告王谦与被告周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479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市玖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54号
张金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58号
朱金花、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5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93号
江艳针、何钰钢: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211号
周晓宾:本院受理原告毛伟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21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06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32号
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89号
邱小水、潘巧英、邱正理、邱兴连、孙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0号
邱兴连、孙淑娟、邱正理、邱小水、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92号
邱正理、邱兴连、孙淑娟、邱小水、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9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09号
邱棕阳、毛胜娟、陈云林、毛水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63号
黄文良、张爱月: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黄文良、张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黄文良、张爱月支付原告黄海英代偿款11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7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952号
周燕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02号
沈远(曾用名:沈生元):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03号
沈远(曾用名:沈生元):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0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55号
于海鹰、彭绍海:本院受理原告童文纲与被告于海鹰、彭绍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83号
王国林、徐建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庆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1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49号
祝华旺: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刚与被告祝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021号
洪美林、陈海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洪美林归还本金97255.4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陈海筱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186号
台州市亿佳印刷品销售有限公司、林太元、陈忠球、戴汉君、孙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市亿佳印刷品销售有限公司、林太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84.50元及截止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53221.5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93222.3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忠球、戴汉君、孙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37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催117号
申请人台州市新韩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箬横分理处出具的号码为1020005224737262,金额为8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新韩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
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238号
陈庆顺、罗君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5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27号
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荣飞诉你(2016)浙1024民初292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31号
吴军民、林志荣:本院受理原告蒋美英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931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马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1675号
王帆帆: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帆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陈子权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借款90000无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帆帆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3891号,开庭信息 “本案定于2016年9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应为“2016年12月9日11时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348号,开庭信息“本案定于2016年9月5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