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国正电气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杨爱光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因贵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温人社工认(【2015】K400号)
二、内容:杨爱光于2015年1月10日下午15时分许在单位上班操作机器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上的模具压伤,先后被送往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手机器挤压伤:环小指及手部尺侧半复合组织毁损伤;第四、五掌骨及环小指骨粉碎性骨折;中指尺侧神经、血管断裂。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杨爱光属因工负伤。
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进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