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年9月2日

  (2016)浙03民破23-2号

  2016年4月22日,本院根据张廷树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宣告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多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316号

  朱旗塔、周建锋: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奇电、朱旗塔、周建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371号

  陈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黄渔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733号

  杭州赛萨服饰有限公司、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玛萨玛索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萨服饰有限公司、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805号

  黄辉凤、陈美云: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黄辉凤、陈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79号

  天达印刷集体有限公司、项玉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达印刷集体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陈细强、朱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陈细强、朱小平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细强、朱小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对天达印刷集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审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353号

  胡斌、叶小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厉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48号

  杨贤贞:本院受理原告潘晓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033号

  余仁豪:本院受理原告吴元本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659号

  温州欧华鞋业有限公司、杨鸿星、谢小丽、杨东琦、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友谊工艺皮鞋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876号

  胡建树: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张蓉蓉、张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887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高博五金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66号

  潘解宇、许坤如:本院受理原告徐顺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118号

  江苏三佳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森泰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326号

  屠希平:本院受理原告许玉和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557号

  温州爱尔达制衣有限公司、郑晨爱、李明亮、郑悦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964号

  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衍碧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86号

  韩国玲、邵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潘晓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67号

  张玉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雅、邵惠萍与被告张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594号

  蔡胜雄:本院受理原告周功凑诉被告蔡胜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2864号

  梁存泉:本院受理原告李钱必诉被告梁存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8120号

  李达国:本院受理原告林光办诉被告李达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733号

  方素琴: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你及吴唯娇、蔡建胜、季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59号

  蔡建、杨金方:本院对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陈国清、蔡建、杨金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号

  浙江杰凯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周竟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杰凯缝纫机械有限公司、宋志成、周竟忠、周遨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72号

  王丽君、林雪武、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林钱达、施如画、王丽君、林雪武、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779号

  叶素珍、薛光进、郑蓓蕾、郑锋、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叶素珍、薛光进、郑蓓蕾、郑锋、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887号

  詹清英:本院受理原告潘陈林诉被告詹清英、谢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12月7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476号

  周益宝、胡良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唯钢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益宝、胡良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44号

  缪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5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913号

  古今: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45号

  郑利江: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944号

  张勇民、姚毓平、徐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勇民支付原告货款131310元、违约金13131元、律师代理费10666元;被告姚毓平、徐宝林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007号

  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海宇经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洋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宇经编有限公司货款251396.9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14号

  周达海:本院受理原告来建瑞诉被告周达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870号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新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041号

  苏元亮、沈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元亮支付原告代偿款242234.33元、利息500元(暂计),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被告沈国良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56号

  沈永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勤标诉被告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姚勤标款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计1200元,由被告沈永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627号

  杨莲莲、钱忠良:本院受理原告胡继琴诉被告杨莲莲、钱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67号

  胡华芳、汪爱星、王应堂、周秋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胡华芳、汪爱星、王应堂、周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2046号

  郑太华、刘莉丹:本院受理原告谭永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号

  陈林根:本院受理原告谢金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532号

  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朱永健与被告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朱永健与被告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永健装修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8.515%自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本案受理费10610元,由被告金华市廊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342号

  谢跃明、陈小媛:本院受理原告刘东来诉被告谢跃明、陈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汪丽娜、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姚跃明诉被告汪丽娜、王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40号

  义乌市睿力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徐海于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1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金龙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55号

  赵楚贵:本院对原告陈林钢诉被告赵楚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40号

  浦江缤利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在文诉浦江缤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5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方淑霞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4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6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24号

  祝恒哲、金慧仙、吕江红、祝建胜、洪东升、王永胜、洪其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浩宇团绒厂诉被告祝恒哲、金慧仙、吕江红、祝建胜、洪东升、王永胜、洪其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10号

  徐梁森:本院对原告黄新根诉徐梁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04号

  柳东卫、黄婵艳: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春诉被告柳东卫、黄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5号

  郑文红、张小英:本院对原告毛训杨诉被告郑文红、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11号

  陈春红:本院对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9-02 2 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