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912号
金华市益新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益新塑胶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067号
金华市神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市汇元家电有限公司、陈波、范旭巍、周悦、刘俊华、胡玉龙、张国、方遒、李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市神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市汇元家电有限公司、陈波、范旭巍、周悦、刘俊华、胡玉龙、张国、方遒、李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7949号
许军良:原告方谦松与被告许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80号
徐建军、陈志刚、高小妹、申建新、柳笑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286号
楼锡坚、王倩、黄林山、王慧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楼锡坚、王倩、黄林山、王慧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222号
陈霄钢: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倩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004号
李秋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秋波、安双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秋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14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032号
林素芬: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诉被告林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林素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付款32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172元(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8日起以326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升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3号
程外明、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全统诉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李吉、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90号
程外明、李吉、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胡文武诉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李吉、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91号
蒋增愉:本院受理原告金红朝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9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63号
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整及利息267933元整(按约定月利率1.9995%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止,之后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867933元;2、上述债务由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358号
黄维源、杨春莲、叶荣富:本院受理原告金晓阳与被告黄维源、杨春莲、叶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维源、杨春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叶荣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81号
陈俊、陈海通: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双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海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俊承担,被告陈海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18号
边瑜:本院受理原告方优元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67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呈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呈友加工款10880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自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68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明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5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戴传法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7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琼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45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浦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29号
傅禄良: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迪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禄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0942号
朱儒良: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0094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9号
周庆:本院受理原告程轶诉被告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周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程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10号
叶卿:本院受理原告林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36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1万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孙世掌:本院受理原告柯汝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