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溺亡村中池塘 家长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父母负主责 村委会负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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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颜东岳
三十出头的张女士,家住仙居县横溪镇上江垟村,与丈夫育有一个5岁的儿子。今年5月发生的一场意外,彻底打破了这个普通家庭的平静。
事发当天,张女士的儿子正在外婆家门口玩耍,张女士从家里出来时,发现其子已经掉入门口的池塘中。张女士随即将孩子从水里打捞出来,然而孩子已经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地下门楼塘作为村里的防火水源,已有百年历史。此前也有小孩不慎落入水中,但都被及时抢救上来。张女士小时候也曾落入这口池塘,深知这口塘的凶险,因此曾多次叮嘱儿子一定要格外注意,没想到,自己的儿子还是意外身亡。
尽管村委会几年前就商量过要建造防护栏,却至今未实施。事发后,张女士多次与村委会交涉,双方因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张女士与丈夫将村委会起诉至仙居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84005.8元。
张女士夫妇诉称,被告有能力采取适当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却一直放任不管。作为池塘的管理者,怠于行使其法定义务,不在池塘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发生事故的池塘早已存在,原告作为本村长大的村民,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49668.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作为从小在上江垟村长大,成年后外嫁的村民,应当知道下门楼塘存在的危险,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其儿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由两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村委会作为水塘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