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578号
祝银军:本院受理原告傅志生诉被告祝银军、周志良、胡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祝银军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2.被告周志良、胡永忠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湖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62号
郑国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及被告陈仙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仙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660.34元及截止2016年1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10667.0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国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国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仙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陈仙根、郑国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48号
李昌德、周文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张顺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昌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648.0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张顺富、周文会对李昌德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8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50号
周海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潘海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海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482.34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潘红斌对周海明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39号
许云君、江文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陈华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云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8865.72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江文素、陈华阳对许云君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4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45号
高捷、蒋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8932.04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蒋煜对高捷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8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2016)浙0726民初1388号
张国栋、黄秀珍、张国柱、楼晓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黄新财、陈飞华、朱旭光、方灵元、张国栋、黄秀珍、张国柱、楼晓兰、张玉嫦、傅兴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0号
徐丛德、叶小芳、卢江洪:本院受理原告楼军伟与被告徐丛德、叶小芳、卢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64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查笑笑与被告金健民、金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6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0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8号
金健民:本院受理原告任洋心与被告金健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4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49号
王征:本院受理原告姜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29号
翁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怡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翁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怡灵借款本金8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994号
李巧勇(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溪乡三星双塘岭17号)、李建军(户籍地浙江省义务市稠城街道宾王市场D区5楼4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毅煜诉被告李巧勇、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毅煜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李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李妮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林海剑、林海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张振、人民陪审员邬柏明、赵友妙)、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与林海剑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44.78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利息为4760元,已付4615.2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林海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与林海剑、林海斌共同负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44号
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应贵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37号
陈云耀、郑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云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0320.8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郑峰对陈云耀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8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021号
洪美林、陈海筱: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602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洪美林归还本金97255.4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陈海筱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526号
王高平: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526号原告张文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人民币45221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941号
叶仁惠、游有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