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8日
(2016)浙0324民破24号
本院根据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324民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0月14日以前,向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27:联系人/联系电话:陈聪/0577—8812267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2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国家税务局的申请,作出(2016)浙032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忠明、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0月13日前,向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1楼(建设银行清水埠支行隔壁);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金辉/0577-67332169,陈龙云/0577-6725206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8:30在本院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658号
胡彩华:本院受理金丐虎与被告胡彩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946号
王佐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高丽萍、陈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028号
浙江工控电气有限公司、薛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胡建伟、余顺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029号
浙江工控电气有限公司、薛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胡建伟、余顺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087号
佘立明:本院受理原告单雄峰诉被告佘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019号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品棠诉王云华、陈献全、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954号
姚庆(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409304628):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771号
戚玲芳、柴国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7220元、手续费9960元、利息(含复利)641.41元、滞纳金97.49元,合计87 918.90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6年2月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275元;若你们未按期清偿前述款项的,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66号
金水根、唐学梅、阳素梅、曹培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金水根、唐学梅、阳素梅、曹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15号
湖州盛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盛玲、盛晓勇、湖州广盛百货有限公司、巫纪芬、苏金朝、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湖州盛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盛玲、盛晓勇、湖州广盛百货有限公司、巫纪芬、苏金朝、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71号
湖州广盛百货有限公司、湖州盛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巫纪芬、苏金朝、盛晓勇、盛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广盛百货有限公司、湖州盛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巫纪芬、苏金朝、盛晓勇、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817号
毛火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华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倩、人民陪审员施根泉、陆伟东。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562号
吴彩勤:本院受理原告沈熊诉你、钟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762号
范建红:本院受理原告邱伟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77号
张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周彦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15时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45号
浙江志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苏淮:本院受理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诉浙江志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苏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浙江荣欣钢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54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021号
张红萍、郭红兵:本院受理郑竞诉张红萍、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750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旻一、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