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523民初3714号
杜共富:本院受理昊涛诉杜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80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旻一、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077号
周国平:本院受理天荒坪镇大溪村第七村民小组诉周国平、李文艺、李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1644元;2、被告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16652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月利率八分四厘的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陪审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549号
俞奇江、马春芳:本院受理钱炳生诉俞奇江、马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陪审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0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619号
王荣祥:本院受理原告郑淑美诉被告王荣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52号
徐笑英:本院受理原告徐雯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74号
娄元文、朱爱芹、娄敏:本院受理原告万飞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32号
杨浙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28号
池来新:本院受理原告吾仙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4)衢柯商再字第2号
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山市宝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原审被告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山市宝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中恒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国建、闻娟、第三人叶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衢柯商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47号
姜小瑜、郎涌: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3号
江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杜建敏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江建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2号
余晴: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诉你的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杜建敏借款534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2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余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6019号
赵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赵红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81号
陈生有:本院受理原告施强与被告陈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吕志武、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915号
叶挺、杨凌燕:本院受理原告赖星铭与被告叶挺、杨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吕志武、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22号
王明敏、陈建卫:本院受理原告方伟诉被告王明敏、陈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2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
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64号
郑林凤:本院受理原告黄平婷诉被告郑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23号
张荣昌:本院受理原告林彦诉被告张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06号
杨分有:本院受理原告石甜香诉被告杨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84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黄效潭诉被告周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75号
刘操、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平桥分公司诉被告刘操、张红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07号
楼丽阳、楼鱼嫦:本院受理原告金壮志诉被告楼丽阳、楼鱼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9时2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27号
琚林峰、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光青诉被告琚林峰、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
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3号
陈海东、陈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被告陈海东、陈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9时1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92号
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1361号
张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013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80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21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19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496号
胡林峰:本院受理原告郑莉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680号
方新有:原告刘晨与被告方新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方新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晨租金4000元。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新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702号
翁小锋:原告刘晨与被告翁小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翁小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晨租金7780元。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翁小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405号
傅凯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军诉被告傅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40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4号
冯珉: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与被告冯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杜建敏借款39031.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冯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39号
蔡峰: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与被告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项孙定借款9728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2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蔡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141号
马鹏程:本院受理原告符曰新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货款人民币1209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025号
潘超超:本院受理原告於庆岩与被告潘超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於庆岩要求判令被告潘超超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息自2015年11月23日止按月息2%计算);原告支付的本案代理费1500元及法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655号
贾卫东、赵英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与被告贾卫东、赵英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海建要求判令二被告贾卫东、赵英莺连带支付欠原告王海建的借款本金40万元;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欠原告的借款利息(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偿还完毕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贾卫东、赵英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2564号
周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武与被告周立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武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周立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867号
徐国明: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广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