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嘉善县嘉丽农业生态园: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嘉丽农业生态园(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729号
荣浩炳:本院受理原告杨根娣诉被告荣浩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4160号
张勇、王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42号
杨晓利:本院受理原告费永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6日9时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95号
蔡仁宝: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919号
汤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新宝火腿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何昭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昭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王以达: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以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13号
吴志兵: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吴志兵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志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孙定借款30059.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2元,由被告吴志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15号
孙中前: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孙中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孙中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中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孙定借款181201.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78元,由被告孙中前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275号
合肥聚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段应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优力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3号
郑开强、张青青:本院对原告于艳阳诉被告郑开强、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开强、张青青归还原告于艳阳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28800元(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4年3月22日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止),共计88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670元,由被告郑开强、张青青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99号
吴秀艳、楼铭鉴、楼添、徐梦优、楼汉杰:本院受理原告叶小禄诉被告吴秀艳、楼铭鉴、楼添、徐梦优、楼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再2号
黄专政: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兴国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庚高轩、(原审被告)黄专政、楼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本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本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黄兴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驳回原告庚高轩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三、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庚高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350元,由黄专政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350元,由庚高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80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吴拥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大昌车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35号
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与吴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8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43号
黄云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剑宇诉你与张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38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13号
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完美置业有限公司、徐有金、徐爱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辉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000元及利息。二、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对被告完美置业设置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10号的房地产经依法处置变现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5714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有金、徐爱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完美置业、徐有金、徐爱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辉钢铁依法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5号
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光亮诉你与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光亮居间报酬人民币850000元;二、驳回原告邵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237号
张小龙:本院受理(2016)浙0802民初4237号原告严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管国荣:本院受理原告郑利进与被告管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20元及利息(此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2%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灯辉、人民陪审员张耀进、周云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2月14日15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缙云县人民法院
罗丽彪、朱馨馨:本院受理原告周昌红与被告罗丽彪、朱馨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周昌红要求:判令两被告罗丽彪、朱馨馨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从2014年3月15日起计算,从201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定2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罗丽彪、朱馨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092号
范雪琴、许尚烘:本院受理原告陈才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