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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撤销公证书公告

  经我处查实,我处于二○一六年九月七日出具的(2016)浙东证民内字第676号公证书系他人以冒名顶替等方式骗取所得。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处研究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本处作出的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金华市公证协会投诉。

  特此公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撤销公证书公告 2016-09-12 2 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