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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2日

  (2016)浙0683民初1180号

  新昌县青青网吧: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城豪家俬厂诉被告新昌县青青网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新昌县青青网吧支付给嵊州市城豪家俬厂定作款63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昌县青青网吧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948号

  李建春、郑丽君、温州市南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建春、郑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李永平借款本金88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温州市南磁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南北磁性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81号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苏梦盼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042号

  徐叶津、张毅:本院受理原告黄绍双与被告徐叶津、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04号

  温州市唯美公主鞋业有限公司、范爱容、刘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危清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3058号

  王海锋、刘阳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王海锋、刘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30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618号

  包宝怀: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军、王文杰与被告包宝怀、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089号

  尤贺军、王玺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怡高钢管扣减租赁服务站与被告尤贺军、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王玺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22号

  江训才、侯云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和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81号

  米崇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立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47号

  房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金海丰与被告房春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80号

  苏明安:本院受理原告叶梓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通宇的申请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项军权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洲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潮恩的申请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美舒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811号

  曹相东、盛青、吴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00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340号

  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00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51号

  毛余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攀峰与被告毛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毛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沈攀峰借款本金72000元。二、被告毛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沈攀峰借款逾期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以年息19.8%计算,从2016年2月22日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三、被告毛余平承担原告沈攀峰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合计2325元,由被告毛余平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834号

  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万盛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767号

  浙江柏朗机械有限公司、海宁紫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林松彪: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52号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中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60号

  郎亮亮、周丰: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星与被告郎亮亮、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696号

  李根方:本院受理原告施成清与被告李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912号

  姚晟、陈芳、姚鸿远、汪佩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姚晟、陈芳、姚鸿远、汪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73号

  王洪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14时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7号

  陈新强、陆鑫峰:本院受理原告吴炫与被告陈新强、陆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新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炫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2%从2013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陆鑫峰对以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陆鑫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陈新强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049号

  梅金远:本院受理原告胡振华与被告梅金远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06号

  李京、华珍燕: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洪诉被告李京、华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8号

  胡志宁、黄英: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志宁、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660号

  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萍:本院受理原告施凤平与被告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吕志武、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682号

  朱进光:本院受理原告邱新玉诉被告朱进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20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2月20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889号

  胡洪彬、应业雄、姜铭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年年发蜂窝纸加工厂与被告胡洪彬、应业雄、姜铭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3楼4号庭。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包昶武、吕永利。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53号

  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于文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00号

  虞凤花:本院受理原告傅广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50号

  浦江品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天隆水晶宝石、邱棕阳、毛胜娟、邱培育、张秦郡: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品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天隆水晶宝石、邱棕阳、毛胜娟、邱培育、张秦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593号

  浙江富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霞诉被告浙江富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3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290号

  张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冬雷诉被告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27号

  项伟民、毛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7日上午0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68号

  陈朝根:本院受理原告严密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0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71号

  徐燕、盛能灶:本院受理原告周兴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46号

  傅宏伟、傅水芳、于能正: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7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张寒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96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张寒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27号

  张向东: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辉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14号

  重庆中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涛、毛小林、张亚刚:本院受理原告于东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68号

  项盟、毛慧玲、汪方浩: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宏诉被告项盟、毛慧玲、汪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66号

  楼彬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6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16号

  义乌市稠城镇华盛文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992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7号

  张振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军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53号

  陈玉峰: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被告陈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5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7号

  程建军、陈浩皓: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被告程建军、陈浩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孙侃、陈思文: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孙侃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陈思文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9-12 2 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