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3113号
王朝明、姚铁民、衢州市盛世鼎级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王朝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损失1500元,姚铁民、衢州市盛世鼎级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53号
吕文贵、郑燕英、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吕凤兰、吕龙根:本院受理原告赖敏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文贵、郑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吕凤兰、吕龙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243号
吴俊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王扬根、梁美芬、梁小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1月21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扬根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132077.16元及截止2016年7月6日的利息3358.9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35436.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罚息利率罚息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标的为135475.26元(截止2016年7月6日止);二、要求被告王扬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梁美芬、吴俊福、梁小中对被告王扬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793号
罗保友: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君与你及王家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玲君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7000元;王家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你及王家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311号
陈宝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琪、王建军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639.86元及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4760.03元、滞纳金6964.10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建军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建军及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王琪、王建军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93号
吴国昌: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06号
陈彩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763.65元及截至2015年11月11日的利息2489.67元、滞纳金4874.64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04号
罗金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27.16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8772.88元、滞纳金7512.47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09号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875.30元及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7027.53元、滞纳金8613.5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01号
丁伟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照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国照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650.90元及截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4576.7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诉讼保全费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叶国照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736号
陈财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货款人民币18865元,并赔偿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80号
何贞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货款人民币15865元,并赔偿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092号
范雪琴、许尚烘:本院受理原告陈才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