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4日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宝富、楼葵华、钱建红诉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要求你们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96000元,支付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10113元及以后的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3317号
杭州夏丝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6726-1):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创意裘皮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夏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03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夏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创意裘皮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夏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4761号
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8476677D)、曾晓丛(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0404282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曾晓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被告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定作物价款1342440.2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银行利息损失(暂算到2016年7月1日止为127531.83元);判令被告曾晓丛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551号
桐乡市濮院嘉渝羊毛衫门市部、王文玉(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0712163X)、涂瑞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40500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桐乡市濮院嘉渝羊毛衫门市部、王文玉、涂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369号
平湖市淑彤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2000116287)、沈宏敏(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111230019):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崇福日上裘皮制品厂诉被告平湖市淑彤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沈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556元(以122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的1.3倍利率,从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779号
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871-4)、蒋玉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003312010):本院受理原告焦文英诉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市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蒋玉祥、胡国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文英借款本金3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玉祥、胡国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蒋玉祥、胡国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890号
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6247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川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6月8日为2241.10元,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201号
湖州市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超凡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104号
姚淦林、倪琴华、姚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柳九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246号
湖州汇伦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县欧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伦公司)、王峰、第三人邵黎曙、周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917号
楼建军、陈春菊: 本院受理原告高富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92号
毛立尤: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858号
谢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天锋与被告谢樟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72号
吴琦:本院受理原告徐军与被告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