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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申请保全须谨慎 错误保全当赔偿

  通讯员 苍轩

  本报讯 近日,苍南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不当致使对方公司利益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错误保全方赔偿对方公司损失2万元。

  2015年11月26日,黄某向苍南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苍南县某投资公司在工商银行中的存款5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100万元作为担保。同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述存款500万元,并限令黄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在规定期限内,黄某考虑到这场官司未必能打赢等诸多原因,未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8日,保全期限届满,苍南法院依法解除上述存款的冻结。

  因不满黄某无故保全冻结公司流动金额,投资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称,公司存款被冻结后,公司不得不以月利率3%向社会借款,仅利息损失就达17万元,要求黄某赔偿因存款被冻结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3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与此同时,投资公司申请保全黄某在法院的担保金25万元。

  今年1月6日,苍南法院依原告投资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黄某在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的担保金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申请对原告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正确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被告的申请导致银行存款被冻结无法使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必然造成损失。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存款在冻结期间银行仍有支付活期利息的事实,酌情确定原告的利息损失为2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情况,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投资公司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不仅要对权利行使的风险即诉讼的输赢进行合理判断,还要权衡错误行使权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保全须谨慎,错误保全当赔偿。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申请保全须谨慎 错误保全当赔偿 2016-09-18 2 2016年09月1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