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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8日

  (2016)浙0382民初3266号

  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五星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黄献东、吴慧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五星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黄献东、吴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1号

  夏作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2号

  赵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4号

  潘赛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7号

  李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8号

  黄绿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29号

  林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31号

  潘海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33号

  王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35号

  吴俏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75号

  刘鹏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78号

  张定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27号

  张立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30号

  董乐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81号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82号

  潘海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685号

  陈海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36号

  杨文华、许统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38号

  陈旭友、黄乐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942号

  赵万春、卢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225号

  支建新、郑志微、孙智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和林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274号

  陈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和黄文豹、陈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275号

  陈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和黄文豹、陈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126号

  李美红:本院受理原告刘林宝诉被告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294号

  金勇:本院受理原告阮专伦诉被告金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209号

  王国春、陈利春: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春、陈利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垫付款140600.38元(其中本息134022.38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1578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5.39‰计算。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10号

  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忠甫、王春凤、宋红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郁忠甫、王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8360.94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代偿款28360.9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宋红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红亚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郁忠甫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221号

  李刚、居于沁:本院受理原告范育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分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938号

  海宁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苏永其、苏炜曼、孙爱娟、海宁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请求判令苏永其、苏炜曼、孙爱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42443.62元,利息及滞纳金14729.1元,合计957172.7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6月1日止,此后按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1800元;海宁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杨锡康、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049号

  蒋炬锋: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正新、蒋炬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殷正新立即支付代偿款153727.53元、利息暂计5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500元;由你对被告殷正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由你和殷正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196号

  叶信宝(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07012597)、彭月清(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6905122520)、项国营(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71013319X):原告周忠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叶信宝、彭月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项国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157号 

  朱恒、姜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连带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140号

  高卫芳、沈永红: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卫芳、沈永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YB235-4-C15036D”(登记证号:粤作登字-2015-F-00003955)、“YB219-13-C15085F”(登记证号:粤作登字-2015-F-00003960)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00元(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负担991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141号

  高卫芳、沈永红:本院受理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卫芳、沈永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疏光曼舞”(登记证号:作登字:11-2013-F-11085)、“经典大马士革”(登记证号:作登字:11-2012-F-1354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赔偿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00元(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负担808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高卫芳、沈永红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768号

  傅利华: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洲泉盛乾皮革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362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616.76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之后利息损失按每天4.37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08号

  姚俭: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1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330号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组诉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协议》;2、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用2685739.0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实际主张至合同解除之日)并归还租赁物钢管216032米、扣件93803只、上托237只(若不能归还按合同约定折价赔偿3759951.5元),并自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至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参照租赁合同的租金单价支付使用费;3、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37147.81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周雪逵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9日上午9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205号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诉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0000元,承担借款期外利息按延期还款利息每月2%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止计347820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237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诉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208440元,承担借款期外利息按延期还款利息每月2%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止计63840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10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79号

  曹娇阳、周民、陆巍巍、沈雪芳、王峰、吴广琴: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533号

  王金云、钱琴芳: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与被告王金云、钱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598号

  丁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前诉被告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9号

  郑学武、吴庆胜、孙晓、应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889号

  曹勇峰、朱瑛瑛:本院受理原告潘锦萍诉被告曹勇峰、朱瑛瑛、金华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8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88号

  陈建梅:本院受理原告陈芝平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芝平货款737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72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42元,由被告陈建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271565、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浙江天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金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812号

  朱永芳:本院受理原告何菊妹与被告刘保恒、朱永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保恒、朱永芳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99877.13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189号

  吉学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峰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李峰铃与被告吉学发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吉潞、儿子吉浩随原告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李峰铃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575号

  刘胜建:本院受理原告邵双昆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53号

  张衍华、虞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杨青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及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97、5699号

  杨春莲:本院受理吴春坚诉黄维源、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08点4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9-18 2 2016年09月18日 星期日